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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洪旻惶
游鋆浠
鄭依雯
王信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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