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補,78,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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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瀚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建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林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晉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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