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原簡上,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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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余錦盛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福棟間因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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