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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明鴻(MING HUNG YEH) 即美商默斯探針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美商默斯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葉明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美商默斯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默斯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默斯探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默斯探針公司)之清算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默斯探針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80條準用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葉明鴻為默斯探針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默斯探針公司董事決議(中英文)、簿冊保存人同意書(中英文)、簿冊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係默斯探針公司之清算人,默斯探針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9年度司司字第49號案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默斯探針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葉明鴻為默斯探針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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