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102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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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93年6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8萬元整,約定於100年6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4年10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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