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10495,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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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
債 權 人 彤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興仁
代 理 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鎮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1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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