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167,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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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江閔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公司健身工廠之附期限月繳型會員,故債務人有依約應按月繳納會費之義務。

惟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第4項之約定,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台幣〔下同〕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

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

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11,844元〔計算式:1,976(月費988之兩倍)×12(實際經過月數)-11,868(已繳全部費用)=11,844元〕云云。

惟查: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之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所載債務人之會籍即合約期間係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10日止;

另依系爭合約第15條約定⑴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合約所提供之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十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⑵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

若因未終止合約,至合約仍為存續之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

從而縱使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會費,然債權人遲至系爭合約期滿即108年5月10日後,於108年8月2日始以存證信函方式寄發催繳通知。

系爭合約既已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給付依合約內容計算之差額費用。

據此,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8年4月11日至108年5月10日之會費即988元。

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等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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