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189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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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彭春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文琳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109年3月1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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