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377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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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債 權 人 陳佩賢
債 務 人 啟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故按票據逾法定年息百分之六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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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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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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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000元     │109年3月1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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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0,000元     │109年3月20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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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元     │109年3月3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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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50,000元     │109年3月3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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