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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債 務 人 TAGUPA ALICE JOY CLARAMO
債 務 人 CAHULOGAN JELLY BUMOTAD(捷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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