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444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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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藍子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藍子翰於民國107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0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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