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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
債 權 人 世紀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紫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記事欄不省略戶籍謄本,該通知並於109年6月22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認定債務人為何人,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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