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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債 權 人 樂巢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債 務 人 阮金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048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利息自108年1月1日起算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利息起算日應自存證信函通知繳納屆期日翌日起算)。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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