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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債 權 人 黃筱珏
債 務 人 黃國桂
債 務 人 黃茂富
一、㈠債務人黃國桂、黃茂富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黃國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1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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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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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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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00,000元 │88年1月1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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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500,000元 │88年9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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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000,000元 │88年11月1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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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200,000元 │95年7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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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600,000元 │95年9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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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800,000元 │94年9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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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500,000元 │88年12月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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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500,000元 │89年7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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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2,500,000元 │90年2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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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500,000元 │92年8月2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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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2,600,000元 │93年11月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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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600,000元 │94年1月16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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