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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紀宇庭即葉秀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弘軒即葉秀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瑀婕即葉秀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葉秀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84,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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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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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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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4,153元(其中 │95.7.1~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542,803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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