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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素甄即林素貞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素甄即林素貞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另案外人林青儀之繼承人楊雅婷、楊筑凱、楊筑渝三人已於民國88年10月30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該院88年12月2日桃院丁民繼信字第460函知准予備查。
債權人以楊雅婷、楊筑凱、楊筑渝三人為林青儀之繼承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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