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158,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債 權 人 吳譽斌
債 務 人 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閎
債 務 人 温國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3,3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800,000元     │108年8月30日    │  6     │        │
├──┼───────┼────────┼────┼────┤
│002 │1,90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  6     │        │
├──┼───────┼────────┼────┼────┤
│003 │60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  6     │        │
├──┼───────┼────────┼────┼────┤
│004 │10,0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  6     │        │
├──┼───────┼────────┼────┼────┤
│005 │30,0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  6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