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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鈺穎
債 務 人 鄧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4月08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7.89%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5月0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廿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7,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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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鄧念祖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69% │
│ │327796│ │5月08日起 │6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0.428% │
│ │ │ │6月08日起 │3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69% │
│ │ │ │3月0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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