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燕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8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6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又其後相對人因還款困難,與聲請人達成協議,調降利率為年利率0%。
詎料前開借款僅還款至民國96年8月4日,其餘欠款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是以,依變更貸款書約定,於相對人違反約定或怠於履行時,聲請人得不經催告,回復原授信條件,故相對人自應給付剩餘本金及按原定年利率8.88%計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