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369,2020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莉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武莉莉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死亡,此有武莉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武莉莉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