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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李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2,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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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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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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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8,133元 │95.5.27~104.8.31 │18.25 │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28,456元 │95.5.27~104.8.31 │20 │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月計付新台幣150元,延 │
│ │ │ │ │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
│ │ │ │ │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 │
│ │ │ │ │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 │
│ │ │ │ │違約金。 │
├─┼────────┼─────────┼───┼───────────┤
│3 │65,708元 │95.7.27~清償日止 │9.99 │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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