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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朱鴻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98,713元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鴻河 於95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
(二)債務人朱鴻河 至109年4月共消費簽新臺幣98,713元,但於109年7月1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1,37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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