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540,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官大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2,067元,及其中新台幣38,073元,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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