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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國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明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收到貴院補正通知後,業已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9日補正完成,惟109年9月22日收到民事裁定,其中表示因異議人未補正駁回聲請。
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就本院通知補正事項確已於109年9月9日補正,有本院109年9月9日收文之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在卷可稽。
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由本院另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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