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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余昕茹即余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9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8月3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474,26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又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8月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12,70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昕茹即余│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74269│秋華 │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余昕茹即余│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212709│秋華 │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昕茹即余│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474269│秋華 │月4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余昕茹即余│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212709│秋華 │月4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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