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7717,2020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 權 人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云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