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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
債 權 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耀武
債 務 人 諾瓦‧歐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0,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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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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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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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503元(其中計│109.3.25 │3.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0計算│
│ │息本金32,499元)│ │ │之違約金。 │
├─┼────────┼─────────┼───┼───────────┤
│2 │67,907元(其中計│109.3.25 │3.6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0計算│
│ │息本金67,900元)│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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