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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徐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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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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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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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162元 │104年7月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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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98元 │104年7月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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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879元 │104年8月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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