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促,9277,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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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盈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李盈儀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7,99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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