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洪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14,861元(其中 │95.2.24~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199,009 ├─────────┼───┤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1,080,534元(其 │109.9.8~清償日止 │15 │ │
│ │中計息本金287,79│ │ │ │
│ │7元)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