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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金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2,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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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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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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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325元 │95.3.9 │15.51 │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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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5,946元 │95.3.7 │14.99 │自民國93年4月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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