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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劉燧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1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2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2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3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3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4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4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5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5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6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6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7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7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8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8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09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9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10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10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11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11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012 羅淮言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 110年12月14日 42,000元 UC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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