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催,352,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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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李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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