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執消債更,68,202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潘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執消債更68字第0445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本件債權人等於收受通知後,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則均未具狀表明不同意,是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額僅佔總債權額之40.31%,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意更生方案之陳述意見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