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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俞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立國際車業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艾品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施民元即遠東當鋪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志豪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9年12月11日以109年消債抗字第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執消債更96字第036620號函請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本件僅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額僅佔總債權額之22.43%,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爰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如附件二所示加以限制。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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