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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采玉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代 理 人 洪佩君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美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市稅務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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