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司執消債清,28,2022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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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筱翎即張淑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世稜(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通知匯款函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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