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吉瑞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3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各1/2)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存款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