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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建宇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林春
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高玉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林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春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未來因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契約所發生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12,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2月13日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林春於100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930,000元,約定限至130年3月8日。
詎借款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
全部借款除獲償部份本金外餘迄未清償,尚欠本金672,520元,及自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8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依借據約定,案外人林春所負之一切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自應負給付責任。
另案外人林春復於101年3月21日以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未來因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契約所發生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3月19日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玉英於101年3月27日邀同案外人林春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85,020元,約定期限至121年3月27日。
詎借款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
全部借款除獲償部份本金外餘迄未清償,尚欠本金365,22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7日起至清償目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目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借據約定,關係人高玉英一切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林春自應負保證人責任。
惟案外人林春業於103年5月14日死亡,並已經選任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一般約定事項(眷村改建基金輔助購宅貸款)、借款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12月22日新院嶽民寶109司拍256字第4354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0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崙子 2065 34,739 100000分之129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689 崙子段2065 ------------ 凌雲街128號四樓之3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11層 四層:94.63 合計:94.63 陽台13.24㎡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崙子段67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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