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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25號
聲 請 人 卓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6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本票發票人陳彥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無其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0年1月7日收受補正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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