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兩造被繼承人卓文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分
-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 二、被告卓興亞、卓興晧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卓文彬於民國108年2月8日死亡,
- 二、被告則以:
- (一)被告卓興榆、卓維翰、何美玲均到庭表示同意原告本件之請
- (二)被告卓興亞、卓興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具狀表示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 (二)經查,依兩造所簽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附表一編號
- (三)再查,有關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新光人壽澳利添喜外幣利
-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
-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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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卓冠希
被 告 卓興榆
訴訟代理人 彭雅雯
被 告 卓韋翰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被 告 卓興亞
卓興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被繼承人卓文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等人應依其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履行(見本院卷第6至10頁),嗣因兩造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均不爭執該協議書編號十二所載被繼承人所遺汽機車已變價,變價所得價金用於支付被繼承人祭祀費用,原告遂當庭表明該部分不在本件請求範圍(見本院卷第122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條文,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卓興亞、卓興晧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卓文彬於民國108年2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何美玲,及子女即原告、被告卓興翰、卓興亞、卓興晧、卓韋翰共6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惟兩造前已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財產按附表一分割方式欄所載方式分割,惟因銀行存款、股票及保單部分均需全體繼承人同時到場簽名蓋章並繳交印鑑證明等資料,方能辦理,被告卓興亞、卓興晧卻無法配合到場辦理,爰依兩造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等人依照該協議書之內容履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卓興榆、卓維翰、何美玲均到庭表示同意原告本件之請求。
(二)被告卓興亞、卓興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具狀表示同意原告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64條但書之規定觀之,分割遺產,非不得以契約而為訂定。
又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1項亦有明文,共有物之協議分割,祇須共有人全體同意分割方法,即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因共有人中之 1人或數人因協議分割取得之利益不等,而受影響(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卓文彬於108年2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卓文彬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且兩造前於108年間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方式已達成協議等情,有遺產分割協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7至13頁、第20至2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6號選任特別代理人案卷資料,查核無訛,被告等人復均表示同意依照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方式分配附表一所示遺產,則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該協議書所約定之方式分割,自屬有據。
(二)經查,依兩造所簽立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動產係由原告及被告卓興榆按2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編號2、3所示不動產由兩造各按應繼分6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編號4所示銀行存款由被告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3.384615%,其餘繼承人按各13.30767%之比例分配;
編號5所示股票應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各按應繼分6分之1之比例取得;
編號6所示「國泰人壽益美利優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利益由被告何美玲、卓韋翰按各30%,其餘繼承人按各10%之比例取得;
編號7所示「國泰人壽保本111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由原告一人取得;
編號8所示「國泰人壽保本111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險利益由被告卓興榆一人取得;
編號9所示之「新光人壽澳利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大美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國泰人壽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之保險利益,由各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取得;
編號10所示基金由被告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6.8%、其餘繼承人按各11.6%之比例取得;
編號11所示「薇笑人生企業社」由兩造各按應繼分6分之1比例取得,則原告請求依上開方式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與兩造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約定之內容相符,自屬有據。
(三)再查,有關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新光人壽澳利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大美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國泰人壽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受益人為何,經本院向上開保險公司函詢結果,已確認上開新光人壽「澳利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大美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之受益人均為被告何美玲、卓韋翰,「國泰人壽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之受益人為被告卓韋翰,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新壽法務字第1090001785號函暨所附投保簡表及外幣保險要保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國壽字第1100010063號函暨所附保險資料一覽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6至127頁、第141至142頁),則依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約定,上開新光人壽「澳利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大美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之保險利益應由受益人即被告何美玲、卓韋翰按2分之1比例取得,上開「國泰人壽萬代福211終身壽險」之保險利益應由受益人即被告卓韋翰一人取得,原告及到庭之被告就此復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49至150頁),則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9所示保單按此方式分割,應與兩造簽立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無違,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式欄分割,與兩造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內容相符,被告等人就此復均未表示爭執,是原告依兩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依照該分割協議辦理遺產分割事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心怡
附表一:被繼承人卓文彬遺產及分割方式
編號 遺 產 項 目 分割方式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9.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卓冠希、卓興榆按二分之一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6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六分之一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86.7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4 存款(幣別:新臺幣) 1.上海商業銀行: ⑴活期儲蓄存款:387,300元 ⑵外匯存款:963,636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8,533元 3.國泰世華銀行: ⑴活存:84,907元 ⑵存款:30,796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⑴16元 ⑵93,594元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357元 由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3.384615%,卓冠希、卓興榆、卓興亞、卓興晧按各13.30767%之比例分配。
5 股票 1.環球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88股 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9股 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55股 4.盟立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6.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0股 於變價後由兩造按各六分之一比例取得價金。
6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國泰人壽益美利優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利益 由何美玲、卓韋翰按各30%,卓冠希、卓興翰、卓興亞、卓興晧按各10%比例取得。
7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本111壽險」之保險利益 由卓冠希取得。
8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本111壽險」之保險利益 由卓興榆取得。
9 ⑴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大美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之保險利益 由何美玲、卓韋翰按二分之一比例取得。
⑵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澳利添喜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之保險利益 ⑶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萬代福211」之保險利益 由卓韋翰取得。
10 鋒裕匯里美國高息基金:1,066.5330股 由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6.8%,卓冠希、卓興榆、卓興亞、卓興晧按各11.6%比例分配。
11 薇笑人生企業社 由兩造按各六分之一比例分配。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卓冠希 六分之一 卓興榆 六分之一 卓興亞 六分之一 卓興晧 六分之一 卓韋翰 六分之一 何美玲 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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