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家財訴,24,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瑛姿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王世祥



王文進


王慧珠

兼上一人 王文瑞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王慧慈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四分割方式「由兩造依附表五應繼分分配」、「同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五應繼分比例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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