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江昊華
相 對 人 江志能
關 係 人 江陳進李
江昊軍
江昊宗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江志能身分證統一編號「J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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