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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許金得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楊閔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關 係 人 許榮貴
許佳惠
吳永杉
彭文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金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彭文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新竹縣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關係人等人之陳述、戶籍謄本、聲請人殘障手冊、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
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許金得因重度智能障礙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其自己為監護宣告。
又,許金得之子女許佳惠、許榮貴均認其等不適宜任許金得之監護人,許榮貴同意由新竹縣政府擔任許金得監護人,許佳惠同意由彭文杏任許金得監護,經本院函請新竹縣政府訪視相關人員後建議由彭文杏任許金得之監護人,亦有新竹縣政府委託調查之社團法人台灣 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110年1月29日函檢送報告在卷可參,又許金得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並認選定其親屬彭文杏為監護人,新竹縣政府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許金得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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