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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賴邱源妹
相 對 人 賴遠銘
關 係 人 賴銀英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遠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賴邱源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賴銀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殘障手冊、東元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家屬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
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賴遠銘因器質性失智、小腦共濟失調等因素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賴遠銘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賴遠銘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爰認選定聲請人為賴遠銘之監護人、賴遠銘之姐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賴遠銘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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