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監宣,400,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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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洪清松

相 對 人 洪西燦

關 係 人 洪西煬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西燦(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洪清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洪西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院鑑定報告。

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洪西燦因精神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洪西燦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洪西燦另一兄弟洪西煬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洪西燦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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