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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洪俊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堂
被 告 陳育忠
張振宇
林信益
舒立華
陳一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參 加 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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