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竹簡,394,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394號
原 告 福德神宮
法定代理人 莊文良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東區福德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丁
被 告 新竹市東區福德里巡守隊

法定代理人 黃海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