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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394號
原 告 福德神宮
法定代理人 莊文良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東區福德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丁
被 告 新竹市東區福德里巡守隊
法定代理人 黃海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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