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林益瑤
蔡興諺
被 告 張家綾
陳梅
張益豪
張月英
張淑分
張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香檳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香濱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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