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竹簡,526,2021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玟琦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路崴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